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19〕440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11992********,汉族,大学本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住**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尉某某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尉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尉某某公安局张市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某某自2019年元月份以来,在湖北省当阳市港湾明珠小区3栋2单元202室,成立工作室,招聘员工范某某,彭祖业,为Q7网络赌博平台做代理,并接受参赌人员投注。同时通过员工提供的微信、支付宝、银行账号为参赌人员进行现金充值、虚拟金币结算服务。非法获利186240元。
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潘某某主动投案,并退出赌资人民币24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银行卡、手机等物品清单证明被告人作案工作的情况;2.书证:被告人潘某某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证实潘某某的身份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的情况。Q7网络赌博平台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开设赌场的赌资及获利情况。Q7网络赌博平台上的代理账号ID截图证明潘某某代理Q7网络赌博平台上代理账号昵称是财微578***,ID是 332***的情况。张市派出所出具的潘某某投案自首证明证实被告人潘某某投案自首的情况。潘某某退赃款票据证明其退出赃款24800元的情况。张市派出所关于潘某某立功情况说明:证明潘某某举报他人有开设赌场嫌疑,公安机关办理刑拘手续后对该被举报人抓捕,未能抓获的情况。3.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潘某某为Q7赌博网站做代理,并接受投注,非法获利的情况。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以营利为目的,在网上开设赌场的情况;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明查获现场、Q7平台交易明细,转出、转入及返利记录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做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强
何献伟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尉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4.随案移送涉案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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