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0〕414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81995********,汉族,中专毕业,务工,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街道**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9月2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张某某(已起诉)等通过购买香港阿里云服务器搭建领航网络平台进行跑分犯罪,为菲律宾天猫集团赌博色情公司下属的**直播(后更名为**直播)赌博、色情平台提供支付宝扫码充值结算通道,通过完成资金输送收取佣金渔利。被告人潘某某自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6月份在境外为菲律宾天猫集团赌博平台工作、提供帮助,期间获利4.8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张某某等的证言;3、辨认笔录;4、身份证明、到案经过、微信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为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系开设赌场罪的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涛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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