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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021987********,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宜宾市人,户籍地宜宾市叙州区**路**段**号**幢**单元**号,现住宜宾市翠屏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屏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8日起,被告人潘某某在闲聊app上建立“Edison战争中”闲聊群,陆续将魏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等100余人拉进闲聊群内,并通过四海茶馆app平台创建亲友圈(圈名“Edison战争中”),设定“一局8盘,11个听用,定缺定飘,六番满,一番4分、两番8分、三番16分、四番32分、五番64分、六番128分,2元一分”的游戏规则,在四海茶馆app平台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结束后,玩家分享战果图至“Edison战争中”闲聊群内结算赌资,潘某某收取该局大赢家发的10元房费。经核算,在2019年1月28日至2019年12月23日期间,被告人潘某某抽取房费138780元,支付购买房卡费用19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退赃1197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明高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住宜宾市翠屏区**路**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张,散页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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