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潘某某,绰号**,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同年5月,被告人潘某某在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环镇东路**号,以“两张”的形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被告人潘某某系赌场股东,赌场共开设一个月左右,抽头获利至少人民币8000元。
2019年5月7日,被告人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主动退赃人民币8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退赃凭证复印件等;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甲、罗某乙、蒋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目无法纪,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潘某某具有主动退赃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飞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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