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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19〕158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阳新县**镇,住阳新县**镇**园**委**号**楼。2009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2014年1月27日被假释,考验期自2014年1月27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阳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底至12月初,被告人潘某某(乳名“某某甲”)伙同石某甲、袁某甲(均已判刑)在阳新县**镇**村**组的宗祠前、**组“文”的废弃房屋内、**组的宗祠堂等地多次以扑克牌“推牌九”的方式纠集多人进行赌博。被告人潘某某作为该赌场股东,主要负责约人参赌、带人放哨等事宜。该赌场抽头渔利共计获利4万余元,潘某某分红获利4000余元。2014年12月1日晚,该赌场被阳新县公安局民警查获。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短信记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假释材料等书证;2、证人袁某甲、石某甲、柯某某、舒某甲、某某乙、李某甲、舒某乙、程某甲、袁某丙、胡某某、汪某某、李某乙、石某乙、程某乙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人员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磊

检察官助理:周智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阳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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