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81979********,安徽省颍上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颍上县**镇**社区居委会**庄**号,现住址同户籍。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月24日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10月23日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0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8日被颍上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同年11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决定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3月8日退回颍上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至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潘某某分别在**镇**社区**大街靳某某家中、**镇孙某某家隔壁的空房子、**镇**村**庄自己家附近建造的活动板房以推牌九方式多次开设赌场,每次参赌人员有近二十人,被告人潘某某按10%比例抽头渔利,共计非法获利一万余元。2020年10月28日15时,在被告人潘某某开设赌场现场查获近二十名赌博人员,收缴赌资6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据保全等书证;
2.证人朱某甲、朱某乙、杨某某、沈某某、徐某某、吴某某、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盈利为目的而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有两次曾经犯罪记录,依法应从重处罚,其被抓获到案后,对其开设赌场非法获利数额不予认可,不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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