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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248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巷**号之**;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20年4月14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2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潘某某为非法营利,于2020年4月2日开始在其位于潮安区**镇**村**巷**号之**的住家中开设赌摊,提供扑克牌,以赌“木虱鱼”形式先后招引赌博违法人员蔡某甲、肖某某、蔡某乙等二十二人(均已行政处罚)到场参与赌博,至2020年4月13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查获,现场抓获被告人潘某某并查扣赌具扑克牌等物品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扑克牌二副、塑料桶一个等物品;

2.书证:抓获证实、破案经过等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甲、肖某某、蔡某乙等多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跃

2020年7月7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5、涉案物品:塑料桶1个、扑克牌2副、监控摄像头1个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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