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潘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地铁站**出口,因拉客的问题故意起哄,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潘某某用拳头打向被害人刘某某脸部,将被害人刘某某打倒在地。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剑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宝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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