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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寻衅滋事案)_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街道****号,2011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汝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2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01日23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汝南县某某小区某某号北门口随意殴打出租车司机某某。经鉴定:周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华林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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