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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Z153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5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乐昌市,现住广东省乐昌市**镇**街**号。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乐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18时至23时,被告人潘某某以邝某某养的狗害到其摔倒受伤为由,两次到邝某某家索要医药费,第一次其手持木棍向邝某某家索要医药费,在遭到拒绝后,其抢走了邝某某的摩托车钥匙;第二次手持铁棍,踹开了邝家大门后向邝某某家索要医药费,遭到拒绝后,其用抢到的车钥匙将邝某某放在家中的摩托车开走。经鉴定,被抢走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5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庆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件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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