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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案)_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72********,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住醴陵市**路**号。1990年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桐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2003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本案砸车违法行为,于2019年10月9日被醴陵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经醴陵市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5日被醴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19年10月8日23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酒后回家时在其住宅楼下发现被害人刘某某停靠在楼梯通道处牌号为湘******的面包车堵住通道,阻碍了通行,遂趁着酒兴捡起楼道上的砖头砸向了面包车的前挡风玻璃,后捡起楼道上的旧塑钢门砸向面包车引擎盖位置,造成面包车的引擎盖和右侧叶子板损坏。被告人潘某某见楼下还停放多辆小车,随后捡起砖头砸坏了停在楼下绿化带旁边的牌号为湘******白色速腾小车的前后挡风玻璃,砖头反弹造成该车引擎盖有损坏;接着,被告人潘某某在道路中间隔离栏附近水泥墩上拿了一块瓷砖,持瓷砖砸坏了牌号湘******福特小车的后挡风玻璃及驾驶室侧玻璃;之后,被告人捡起两块砖头,持砖头将牌号湘******三轮摩托车的前挡风玻璃和左侧玻璃砸碎。经价格认定,上述四辆被损坏车辆所需的维修费用共计318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醴陵市公安局醴公(阳)决字[2019]第071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指认现场及指认作案工具照片、车辆登记信息、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被害人刘某某、王某乙、叶某某、巫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醴陵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醴价认定[2019]87号;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二、妨害公务罪

2019年10月9日0时许,公安机关将涉嫌寻衅滋事的被告人潘某某带至醴陵市公安局阳三石派出所接受调查,在派出所值班室公安民警对其常规检查时,潘某某不予配合,并辱骂了民警王某丙,并企图攻击公安民警王某丙,后民警使用器械并准备将潘某某带至执法办案区,在将潘某某带至执法办案区的路上,潘某某仍在辱骂民警王某丙,随后踢了公安民警王某丙一脚,致王某丙右腿小腿受伤。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民警受伤照片及醴陵**医院门诊病历本、民警工作证及辅警工作证明、阳三石派出所处警情况说明;2.证人王某甲、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派出所监控视频、出警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视社会管理秩序,酒后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使用暴力手段殴打了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潘某某在案发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潘某某有故意犯罪前科,且其未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没有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对其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情节,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八至十个月,以妨害公务罪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至三个月,数罪并罚建议对其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彤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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