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71986********,壮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扶绥县**镇**园**栋**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扶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扶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扶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底至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扶绥县**镇**街**巷荣微**中心容留刁某某、黄某某、梁某某等5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从中每人每次收取容留卖淫费40元。2020年6月10日凌晨,当卖淫女刁某某、梁某某等人在该房正在卖淫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有关的书证,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及指认现场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容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从中收取提成费,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丽芳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崇左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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