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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容留卖淫案)_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8〕408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住******村民组**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27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在岳阳县S201线自己经营的南江饭店内五次容留、介绍卖淫。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16日下午,彭某甲到潘某某的店子要嫖娼,潘某某与彭某甲谈好人民币16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一次。之后潘某某通过陈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佳佳”(未成年人)到潘某某店子,潘某某安排“佳佳”与彭某甲在店内发生了关系。潘某某从中获利40元。

2、2018年6月18日下午,一名男子到潘某某的店子要嫖娼,潘某某与该男子谈好160元一次。之后潘某某通过陈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佳佳”到潘某某店子,潘某某安排“佳佳”与该男子在店内发生了关系。潘某某从中获利40元。

3、2018年6月19日14时许,彭某甲与彭某乙到潘某某的店子要嫖娼,潘某某与彭某甲谈好两人一起300元。之后潘某某通过陈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佳佳”和“悦悦”到潘某某店子,潘某某安排“佳佳”、“悦悦”与彭某甲、彭某乙分别在店内发生了关系。潘某某从中获利60元。

4、2018年6月19日15时许,一名男子到潘某某的店子要嫖娼,潘某某与该男子谈好160元一次。之后潘某某通过陈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佳佳”到潘某某店子,潘某某安排“佳佳”与该男子在店内发生了关系。潘某某从中获利40元。

5、2018年6月21日中午,刘某某到潘某某的店子要嫖娼,潘某某与刘某某谈好100元一次,之后潘某某联系肖某某到店内,潘某某安排肖某某与该男子到店内房间。过了一会,公安机关到现场将三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介绍并容留他人在自己店内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帅

2018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5****3908、130****62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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