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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容留卖淫案)_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9〕250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902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村镇**村捕前住白沟镇**小区**号楼**单元**。2015年10月18日潘某某因吸食冰毒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处以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3月8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本案由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9月份起,被告人潘某某在白沟**小区**号楼**单元**室内容留卖淫人员张某某、贾某某卖淫,并与卖淫女张某某、贾某某约定将卖淫款四六分成。2019年2月22日20时许,李某某在*潘某某负责管理的卖淫场所嫖宿张某某,李某甲在与卖淫女贾某某谈好价钱准备嫖宿贾某某时,被当场查获。经审计,自2018年9月起至案发之日止,被告人潘某某共计获利人民币79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证人张某某、贾某某、李某某、李某甲、李操华证言,辨认笔录,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户籍证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颖

2019年6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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