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1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梧州市长洲区**村**组**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潘某某和王某某(另案处理)从陈某某处租赁梧州市**路**号**保险公司**房,该房后由潘某某与卖淫女裴某某、杜某某、武某某居住。同月25日,被告人潘某某与朋友黎某某以650元的月租金从何某某处租赁梧州市**路**号**房,该房由潘某某使用。潘某某明知裴某某、杜某某、武某某是卖淫女,仍然提供梧州市**路**号**房给三人进行卖淫活动。2019年10月30日,公安人员在上述房屋抓获卖淫女裴某某、杜某某和嫖客郭某某、粟某某、罗某某、郭某某,并在上述房屋附近抓获被告人潘某某和卖淫女武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俊君
2020年3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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