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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633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101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逮捕。被告人潘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12月13日被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8日被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月4日被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8年9月11日至2019年8月10日止)。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告人潘某某在其暂住的深圳市龙岗区**公寓**房容留多人吸食毒品。     

(1).9月中旬某天下午14时许,潘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小莉”(情况不详),小莉的朋友“小芙蓉”(情况不详)及李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9月27日至28日,潘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和姚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缴获重量分别为0.24克和0.77克的疑似毒品两包(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及内有红色残留物空袋一个(经鉴定,袋内的残留物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部;2.书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微信转账记录;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姚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宇翔

2020年727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随案移送物品:手机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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