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844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村镇**里村**村**号。2019年8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6月22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潘某某容留王某甲、王某乙其位于安吉县**街道**小区**号**室的租房内采用过滤吸壶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2019年6月14日晚,被告人潘某某容留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丁其位于安吉县**街道**小区**号*室的租房内采用过滤吸壶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3、2019年7月16日晚,被告人潘某某容留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丁其位于安吉县灵峰街道**村**区**号**室的租房内采用过滤吸壶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身份信息、房屋租赁协议、转账记录等书证;
2. 证人王某甲、王某丙、王某戊等人的陈述;
3. 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租房内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建国
检察官助理:夏甜甜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816****70。
2.检察卷一册,电子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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