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公诉刑诉〔2019〕441号
被告人潘某某,绰号“老鸭”,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2199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住浙江省桐庐县**镇**号。因吸毒于2019年9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处行政拘留10日。因本案于2019年9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潘某某在杭州市桐庐县分水镇里湖村一山脚下,容留周某某、徐某某、叶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在其车牌号为皖DD****的黑色奔驰车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昉临
检察员:阮 非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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