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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81********,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市**镇**街**号,现住广西平果市**中央公寓**单元21**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平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方孔专(1397766****),平果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平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容留黄某某、李某甲在其位于平果市**中央公寓**单元21**号房的客厅内吸食毒品。

2、2020年5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容留黄某某、李某甲在其位于平果市**中央公寓**单元21**号房的客厅内吸食毒品。

3、2020年5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容留李某甲在其位于平果市**中央公寓**单元21**号房的客厅内吸食毒品。

4、2020年5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容留李某甲在其位于平果市**中央公寓**单元21**号房的客厅内吸食毒品。

5、2020年5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容留黄某某、李某甲在其位于平果市**中央公寓**单元21**号房的客厅内吸食毒品至22日0时许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其客厅的桌子上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一颗,面额为一元的人民币一张,疑似吸毒工具锡纸一张、吸管一根、打火机一个。

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被告人潘某某客厅的桌子上查获的一颗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及面额为一元的人民币中均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毒品称量笔录、毒品取样笔录、认罪认罚承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员基本信息表等;

2、证人黄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天由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平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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