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住重庆市万州区**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6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在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号**幢**单元**室的家中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1日晚上,被告人潘某某在家中容留马某某、朱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2.2019年11月7日晚上,被告人潘某某在家中容留马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3.2019年11月7日晚上,被告人潘某某在家中容留朱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4.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潘某某在家中容留马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5.2019年11月16日晚上至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潘某某在家中容留马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6.2019年11月18日晚上,被告人潘某某在家中容留朱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潘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
5.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娇
检察官助理 胡乙小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万州区**号**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