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潘某某在其租住的睢县县城**小区**号楼**房间内,多次容留何某某、卢某某、吴某某、黄某某、余某某、赵某某、唐某某和未成年人靳某某(2000年*月*日出生)、等人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自制吸食毒品工具(照片);
2.书证---被告人潘某某的户籍证明、靳俊俊的户籍证明;3.证人卢某某、吴某某、靳某某、黄某某、余某某、赵某某、唐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韩林峰
肖 敏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押睢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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