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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中检一部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11984********,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工,湖南省中方县人,住中方县**镇**村**房**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1年1月13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中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中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中旬一天晚上,被告人潘某某在其租住的中方县**镇**村**栋**单元**室廉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舒某某、姚某某、周某某、曾某某四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次。

2021年1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吸毒被公安民警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口信息、归案经过、到案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舒某某、姚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指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唐建华

检察官助理:娄蕾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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