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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潘某某,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住灌南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潘某某曾因吸毒,于2017年12月7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孟兴庄派出所罚款五百元;又因吸毒,于2018年7月2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又因吸毒,于2018年10月22日被灌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并决定社区戒毒叁年;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9年10月3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又因吸毒,于2020年5月23日被灌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决定强制戒毒贰年。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灌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10日左右某日晚至次日上午,被告人潘某某在灌南县**镇**村家中容留张某甲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20年4月4日左右某日晚,被告人潘某某在灌南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容留张某甲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20年4月20日下午,被告人潘某某在灌南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容留张某甲吸食甲基苯丙胺;

4.2020年4月24日下午,被告人潘某某在灌南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容留张某甲吸食甲基苯丙胺。

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潘某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容留他人吸毒及张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将张某乙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灌南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多次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因吸毒被查处,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季祥东

检察官助理:左姗姗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处;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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