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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19〕64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花名:*包,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61975********,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街道**居委会**路**号,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街道**号。2014年11月26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7年3月22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9年3月1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德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1月份,被告人潘某某在其自己居住的德庆县**街道**居委会**路**号**楼***房,3次容留周某某(花名*鸿)以“煲猪肉”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辨认笔录;(5)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视国法,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潘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灼权

2019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押于德庆县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3、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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