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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刑诉〔2019〕327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3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经商,住浙江省武义县**街道**村**号。曾因吸毒于2017年8月9日被武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因吸毒于2017年11月23日被武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因吸毒于2018年1月10日被武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于2018年1月23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件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潘某某在武义**中心原**快递办公室内,由潘某某提供毒品,容留胡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潘某某在武义**中心原**快递办公室内,由潘某某提供毒品,容留李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3、2017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潘某某在武义**中心原**快递办公室内,由潘某某提供冰毒,容留胡某某、何某某、王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4、2017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潘某某在武义**中心原**快递办公室内,由潘某某提供冰毒,容留胡某某、何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胡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妍

2019年108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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