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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二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西安市鄠邑区**镇**村**组,住址地西安市鄠邑区**镇**村**组。1996年9月17日因盗窃、强奸、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0年9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强制戒毒,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鄠邑区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潘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杨某某、聂某某、杜某某、张某某四人在其位于鄠邑区**镇**村**组的家中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具有前科、认罪认罚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潘某某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龙利

2020年11月27日

附:1.案卷2册,光盘2张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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