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上半年某日晚,被告人潘某某在本县**镇**花园幢**单元**室家中容留嵇某某、汪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8年夏天某日晚,被告人潘某某在自己轿车内容留嵇某某、汪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8年12月底一天晚上,被告人潘某某在本县**镇**花园**幢**单元**室家中容留陈某某、汪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拘役2至4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孟德立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