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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诉刑诉〔2019〕429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8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镇**路**号,现住**镇**花园**室。被告人潘某某曾因吸毒,于2015年3月12日被灌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2000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10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上半年某日晚,被告人潘某某在本县**镇**花园幢**单元**室家中容留嵇某某、汪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8年夏天某日晚,被告人潘某某在自己轿车内容留嵇某某、汪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8年12月底一天晚上,被告人潘某某在本县**镇**花园**幢**单元**室家中容留陈某某、汪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拘役2至4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德立

2019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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