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3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芳苑**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13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潘某某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内容留卖淫女张某某与嫖客徐某某卖淫嫖娼,非法获利人民币100元。
2.202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潘某某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内容留卖淫女乔某某与嫖客朱某某卖淫嫖娼,非法获利人民币100元。
3.202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潘某某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内容留卖淫女张某甲与嫖客徐某某卖淫嫖娼,非法获利人民币100元。
4.202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潘某某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内容留卖淫女张某甲与嫖客徐某某卖淫嫖娼,非法获利人民币100元。
5.202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潘某某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内容留卖淫女张某甲与嫖客张某乙卖淫嫖娼,非法获利人民币100元。
6.2020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潘某某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安智小区5号楼1单元102室内容留卖淫女乔某某与嫖客张某乙卖淫嫖娼,非法获利人民币100元。
7.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潘某某介绍嫖客王某某与卖淫女张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公寓**座**室内卖淫嫖娼,非法获利人民币75元。
经侦查,被告人潘某某于2020年6月13日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认罪认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
2.证人乔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徐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玉国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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