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潘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某某,女,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3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芳苑**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13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潘某某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内容留卖淫女张某某与嫖客徐某某卖淫嫖娼,非法获利人民币100元。

2.202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潘某某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内容留卖淫女乔某某与嫖客朱某某卖淫嫖娼,非法获利人民币100元。

3.202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潘某某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内容留卖淫女张某甲与嫖客徐某某卖淫嫖娼,非法获利人民币100元。

4.202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潘某某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内容留卖淫女张某甲与嫖客徐某某卖淫嫖娼,非法获利人民币100元。

5.202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潘某某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内容留卖淫女张某甲与嫖客张某乙卖淫嫖娼,非法获利人民币100元。

6.2020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潘某某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安智小区5号楼1单元102室内容留卖淫女乔某某与嫖客张某乙卖淫嫖娼,非法获利人民币100元。

7.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潘某某介绍嫖客王某某与卖淫女张某甲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公寓**座**室内卖淫嫖娼,非法获利人民币75元。

经侦查,被告人潘某某于2020年6月13日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认罪认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

2.证人乔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徐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玉国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