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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妨害公务案)_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三组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镇**村。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日10时30分许,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中队民警马某某带领辅警郭某某、于某某在伊通满族自治县***镇街内主路巡查时发现一辆无牌照农用四轮车肆意停放在马路中间,车主未在现场,造成交通拥堵,民警马某某多次用喊话器呼叫该农用车车主,车主均未出现。后民警马某某准备让在场其他警务人员将车驾驶至交警大队,此时车主潘某某赶到现场,对准备驾车离开的民警及辅警强行阻拦,执勤民警发现潘某某涉嫌饮酒驾车,潘某某不顾民警马某某对其劝说,并强行发动农用车要撞在场的执勤民警,对民警进行威胁,后潘某某强行驾车驶离现场,民警驾车追赶至潘某某家中后,执勤民警再次对其劝说让其配合工作,在民警马某某带领辅警准备对潘某某进行控制时,潘某某挣脱并捡起一块石头同时扬言称:“你再拽我一下,你看我拍你不”等威胁性语言,并大声辱骂在场执勤民警,在其他民警配合下潘某某被带回公安机关。经鉴定:潘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谅解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等书证;2.证人于某某、郭某某证言;3.被告人潘某某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视国法约束,威胁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得到当事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乐

(院印)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伊通满族自治县***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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