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0时许,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交通大队温泉三中队8名民警在从化区温泉镇龙岗村旧卫生院附近的十字路口设卡执勤。期间,查获酒后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的被告人潘某某,经现场酒精测试结果为114mg/100mL,其行为已经涉嫌危险驾驶。当执勤民警依法将被告人潘某某带上警用车辆等候处理期间,其为逃避处理突然从车窗强行跳车逃跑。辅警徐某某、黎某某、林某某三人在拦截、控制被告人潘某某逃跑的过程中被其抓伤、踢伤。经鉴定,黎某某、林某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案发后,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潘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7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证复印件;
2. 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邝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林某某、黎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视频截图、视听资料制作情况表和光盘、执法过程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志艺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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