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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妨害公务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7〕316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31957********,汉族,文盲,家住浙江省安吉县**镇**村**村**号。2017年4月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4月07日下午,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违法行为在安吉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办案区询问室内接受询问调查,期间,潘某某情绪失控,拒不配合调查,且采用头撞办公桌等方式进行自残,办案民警陆某某、王某某见状后对被告人潘某某进行徒手控制,潘某某在反抗过程中将民警陆某某的手臂咬伤。经鉴定,陆某某男的损伤达到轻微伤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前科信息查询记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门诊病历等:

2.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

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检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丽燕

2017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

2.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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