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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合同诈骗案)_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公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1199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佛冈县**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员,户籍地和现住址一致,住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路**号**大厦**栋**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佛冈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佛冈县看守所。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某某为筹集赌资,于2020年1月10日17时30分许,用手机号码(1850763****)登陆神州租车APP软件,利用该软件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以下称为: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大众朗逸牌小汽车(车牌号码:粤C4****,),并与汽车租赁公司网签《租车单》之后取车。得手后,被告人潘某某将该车辆行驶证伪造一本自己为所有人的行驶证,然后以25000元的价格抵押并将车交付给齐某某,同时与齐某某签定一份30000元“借条”。被告人潘某某将25000元用于赌博挥霍一空,事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本案车辆被公安机关起获,已发还汽车租赁公司。经佛冈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本案车辆价格认定为人民币7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本案涉案车辆已被起获,已发还被害单位;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租车单》、伪造的行驶证复印件、借条复印件、个人车辆抵押借款合同、手机微信转账记录提取截图、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相关书证;3.证人齐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先以租借的方式骗取汽车租赁公司汽车一台,后又伪造虚假的行驶证将汽车用于抵押借款,拒不归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潘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戈

2020年4月7日

附:案件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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