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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合同诈骗案)_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公诉刑诉〔2019〕323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1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界山镇****号。2018年9月1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厦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7日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19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9年2月2日和2019年4月4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2月22日和2019年4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1月17日、2019年3月23日和2019年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12日,被告人潘某某以承包建筑工地需要租赁钢管、扣件为由,与厦门**有限公司签订《钢管租赁合同》,向该公司租赁钢管、扣件。2012年12月至2014年2月间,被告人潘某某陆续向厦门**有限公司租赁钢管277994.4米和扣件100522个(双方约定价值人民币3838542.8元)。期间支付厦门**有限公司租金共计351849元。2013年1月开始,被告人潘某某将向厦门**有限公司租赁的部分钢管、扣件分多次变卖给陈某某,并收取陈某某支付的559700元货款。该货款除部分用于支付厦门**有限公司租金外,其余被潘某某取现。2014年2月底,被告人潘某某逃匿,至今未归还向厦门**有限公司租赁的钢管、扣件,也未再支付租金。

2018年9月12日,被告人潘某某主动至泉州市界山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租赁合同、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堆场照片等;

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486693.8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斌

                                2019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

3、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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