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刑诉〔2019〕302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余干县**乡**组**号。因犯抢劫罪,2007年10月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五千元,2013年3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24日,被告人潘某某与徐某某(已判决)为了骗取他人贷款代办费,成立了南昌聚鑫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后带领公司业务员以给不特定人员打电话,对客户推广贷款代办业务,如果有客户有需求,业务员按公司规定将客户约到公司进行面谈,客户来公司后,以放款快、利息底、随借随还等优势诱惑客户,如客户同意办理贷款,便会与客户签定一份金旺汇融金融服务协议书并收取不等的手续费(办理2年贷款收取28800元手续费,办理3年贷款收取38800元手续费),收取手续费后,并不实际帮客户去办理贷款,而是将这些手续费用于给业务员提成、股东股份分红,再以办理不了贷款、公司倒闭负债等为由推脱客户,侵吞客户的手续费的方式行骗。其中,2018年5月24日、26日,被害人叶某某共被骗取中介费人民币28800元。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自愿交付财物,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28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因其具有前科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玲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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