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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合同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6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小区**区**栋**单元**号。工作单位:原昆明市**工程有限公司驾驶员。因涉嫌合同诈骗案,于2018年7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 月3日,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对被告人潘某某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日,经我院决定,被告人潘某某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某某虚构昆明**工程有限公司有昆明市**会展中心二期项目土石方工程的事实,于2016年2月17日与张某甲签定《工程施工合同》,将虚假的昆明市**会展中心二期项目土石方工程发包给昆明**工程有限公司,并通过张某甲收取被害人祝某某人民币100万元工程保证金转款。2018年7月30日被告人潘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收条复印件、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张某甲、刘某某、张某乙、曹某某、向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祝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曼玲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七张。

3.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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