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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受贿案)_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卢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63********,满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青龙县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出生地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青龙满族自治县****小区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受贿罪,2020年4月29日被秦皇岛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于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至2017年,被告人潘某某在担任青龙县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期间,承办唐山九方工控技术有限公司诉秦皇岛首秦龙汇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2017年11月,潘某某妻子周某某堂兄的女婿冯某某成为唐山九方工控技术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后,多次找到潘某某请托其对该案予以关照并抓紧办理,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冻结秦皇岛首秦龙汇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保证金,后冯某某以15万元价格购买了唐山九方工控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权。2017年12月1日,经潘某某签字,执行局将273062元执行款汇入冯某某工商银行账户,冯某某收到执行款后为向潘某某表示感谢,向潘某某提供的其妻周某某的工商银行卡转账人民币5万元,周某某收到5万元后告知潘某某,之后将该款用于购买股票。

被告人潘某某于2020年4月29日被秦皇岛市监察委员会带至秦皇岛市廉政教育基地采取留置措施,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上缴涉案款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记账凭证、缴费通知书单、业务回单、银行流水明细、进账单、转账支票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周某某、刘某某、任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穆某某、王某丙、姚某某、李某某、王某丁、孟某某、崔某某、朱某某、王某戊、王某巳、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艳波

(院印)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卢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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