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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69********,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金寨县******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豪爵HS110型二轮摩托车,沿燕子河路人行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燕子河路与天堂寨路交叉口时,因驾车操作不当,从人行道上摔至路面,造成潘某某受伤。经认定,被告人潘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事故发生时被告人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18mg/100ml。

事故发生后由他人发现并报警,被告人潘某某被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查询、道路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潘孝廷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丝雨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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