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576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教育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通许县**乡**村**组,现住北京市东城区**街**园**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5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酒后驾驶黑色“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京N****8),行驶至本市东城区东花市街道段二环辅路明城墙遗址公园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2.书证: 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员基本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查获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丽娟
检察官助理:魏 贞
2020年10月27日
附注: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换押证、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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