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诉刑诉〔2019〕1171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2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工作单位陕西**建设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蓝田县**镇**村**组。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30日00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1号小型轿车沿西安市长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兴善寺西街路口附近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潘某某血醇含量为159.3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等;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
4.血醇检验报告;
5.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被告人潘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左右,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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