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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被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30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22时14分,潘某某喝酒后,其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麻某某**市场往**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麻某某**路路段时,被交警麻章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潘某某血样中的乙醇浓度检验,结果为174.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 被告人潘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斯

2020511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6579****。

2.本案卷宗叁册,量刑建议书、证据目录、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壹份。

3、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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