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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19〕94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4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武汉市新洲区**街**村**组**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于2017年2月27日被行政罚款人民币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6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再次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9年1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0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潘某某饮酒后驾驶鄂A****7白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军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营区路时被民警查获,因潘某某拒不配合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民警遂于当晚在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阳逻交警中队对其抽血送检。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潘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9.40mg/100ml。

2019年1月1日19时50分,被告人潘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驾驶证被扣留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鄂A****7白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阳光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兴盛街路口时被民警查获,因潘某某拒不配合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民警遂将其送至汉阳医院醒酒中心约束醒酒并提取其血液样本进行检测。当晚,潘某某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其体内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潘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通知书及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检测报告等书证;2.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叶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再英

2019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新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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