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753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41982********,瑶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上林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1时26分许,被告人潘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4****号牌小型汽车在龙岗区**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地铁站路段时,车辆与钟某某驾驶的粤RE****号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潘某某步行离开现场。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粤B4****号牌小型汽车驾驶员离开现场,经调查在距离事故现场1.5公里处位于龙岗区**路**河**绿化带处找到潘某某,发现其有危险驾驶的嫌疑,因被告人潘某某饮酒过量,故未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316.47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在此次事故中,因钟某某驾车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潘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该事故已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光盘一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查获经过、抽血告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不按规定时限接受处理将吊销驾驶证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谅解书、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316.47mg/100ml,被告人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华
检察官助理:丘意梅
(院印)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栋**房,联系方式为1581383********。
2.案卷材料二册。
3.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四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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