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83199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大学**学院,现住址唐山市路北区高新**村**楼**门**室。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0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1日23时48分许,被告人潘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白色奥迪轿车沿唐山市路北区北新道环岛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张某某驾驶冀B8****小型普通客车同向行驶发生事故,致两车受损。发生事故后,双方在承唐高速公司门口停下协商此事,后被告人潘某某倒车时与张某某停放的冀B8****小型普通客车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至唐通路二环交口北侧10米处冲出道路后停下。经认定,被告人潘某某承担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96.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潘某某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丽丽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于唐山市路北区高新**村**楼**门**室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33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单行材料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相关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