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镇**村***号。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4时39分许,被告人潘某某饮酒后驾驶苏CY****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贾某某紫大线6Km处,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交警当场查获。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0.5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旋
2020年4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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