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6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仪征市**路**廉租房**号(户籍所在地仪征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9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潘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20时35分左右,被告人潘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的苏KW****号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在本市解放路与东园路交叉路口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从所送潘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9.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曹某某证言;
3.被告人潘某某供述与辩解;
4.江苏苏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拘役1个,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长:刘宁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在本市**路**廉租房**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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