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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19〕1009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88********,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苗族自治州**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3时46分,被告人潘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悬挂号牌的二轮电动摩托车行至潮南区司马浦镇司英路口时,被交警大队的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鉴定,潘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239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涉案车辆清单及照片、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有关证实材料;

2、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笔录。

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被告人潘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婕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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