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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011982********,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街道办事处**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8日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饮酒后驾驶桂L****6小型轿车沿百色市右江区**路由**往**路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路与**路路口时,与由万某某驾驶的赣B****E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被告人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7.29㎎/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兴万
检 察 员: 杨佳钰

2020年4月13日

附: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在家,联系电话:1827864****;

2.卷宗贰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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