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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41993********,壮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广西平果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06时04分,潘某某醉酒后驾驶桂L****2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广昆高速公路714KM处被百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管理三大队查获。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0.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正式

                                检察官助理:苏春红

2020年10月10日

附:

被告人联系方式1827663****。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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