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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231969********,苗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黔东南苗族自治州施秉县**乡**村**组,现住柳州市柳江区**屯**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9时58分许,被告人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G****0“嘉冠”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柳江区平地屯行驶至柳南区航银路路段,停车在路边睡觉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公安人员对被告人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检测结果为97毫克/100毫升,经抽血检测,被告人潘某某血液的乙醇含量为168mg/100ml,已超过醉酒临界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芸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现住柳州市柳江区**屯**房,联系电话13907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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