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9日4时许,被告人潘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清新区太和镇中山路逆向行驶,行驶至中山路与新宁路路口时因与正常左转弯的一辆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而被处警民警查获,并在清远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了血样提取。经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对其血样进行乙醇定量分析,其血样中的乙醇浓度为169.8mg/100ml。经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被告人潘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
4.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和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的机动车的从重处罚情节,又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莫秀莉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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